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蒙古国海关间的有用协作,便利两国贸易往来,促进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议和谐并简化有关监督管理模式。为此,两国海关一起拟定了一致的《载货清单》(试行),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并决议自2009年12月15日起在我国的二连口岸、蒙古国的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品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品进出境经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以中蒙双语填写《载货清单》,并向我国海关申报。成本,进境运输工具载运出境货品复出境时,按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并递送《载货清单》。《载货清单》的“货品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三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地步海关,第二联交入地步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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