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24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给未经适载查验的集装箱案行政处分决议书(东渡关检罚字〔2020〕0214号)。
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仁,企业一致信誉代码 670,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2-12Z室。
2020年2月27日,漳州裕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托付航都(厦门)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蘑菇罐头,申报商编:2003101100,申报数量2160箱,申报金额39679.2美元,提单号:HHXKE20037604,集装箱号:HRSU2131232、HRSU2165103,报关单号:396。经现场查验,货品品名、标准、数量均未有反常。裕兴公司出口的该批货品归于《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关于清晰易腐烂蜕变食物、冷冻品编码的告诉》(国质检函[2001]314号)内的易腐烂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装运出口易腐烂蜕变食物的集装箱在装货前应当请求适载查验。但裕兴公司未能提交集装箱适载查验陈述。经查,装载该批出口货品的集装箱一切人为当事人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MHM)。综上,当事人供给未经适载查验的集装箱行为构成对装运出口易腐烂蜕变食物的集装箱在装货前未请求查验的现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报关单号:396)、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载、查验记载单、设备交接单、企业营业执照、状况阐明、查询笔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